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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函[2010]5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建设(房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精神,在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中,要全面落实《省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和资金筹措、土地支持、税费减免、拆迁补偿等各项政策措施。
  二、市、州编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要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别,统筹兼顾、配套建设,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的基本原则。各地要在已经上报的改造面积和户数及计划投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规模和标准,明确规划棚户区改造起止时间,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市、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要强化考核问责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省实施意见》精神,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省政府对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底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四、请各地建设(房管)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抓紧编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务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本市、州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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