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评指标体系
县(市、区)“三农”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分综合、耕地保护与粮食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农村民生改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农村和谐稳定等六大类31项指标(见附件2)。
五、考评方法
(一)考评得分测算。由省统计局按功效系数评价等方法建立“三农”发展考评模型,计算被考评县(市、区)“三农”发展综合得分。每年考评前,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同志,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市、区)“三农”发展的影响程度,商定各大类及各项考评指标的权数。
(二)考评基数的确定。从2010年度起开始考评,每年考评一次,次年5月底以前公布上年的考评结果。为体现考评的公正性,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大的考评指标以2007年至2009年三年平均值为基数。
(三)考评指标数据的采集。已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采集、审核、汇总;没有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部门(见附件3)负责收集、整理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统计局。
(四)考评指标数据的审核。统计部门提供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考评指标数据,由各提供单位负责审核把关。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负责组织力量,对被考评县(市、区)的考评指标数据进行抽查。
(五)综合评审排序。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组织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成立考评领导小组,以被考评县(市、区)“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得分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检查、督办情况,对被考评县(市、区)“三农”发展进行综合考评排序,拟定该年度“三农”发展先进县(市、区)名单,提交综合考评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不能评为该年度“三农”发展先进县(市、区)。
六、表彰奖励
省委、省政府每年向社会发布县(市、区)“三农”发展综合考评排序结果。对综合考评前10名的县(市、区)比照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该年度“湖北省‘三农’发展先进县(市、区)”称号。
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单项考核奖励,原则上应参考“三农”发展综合考评的分项考核结果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