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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


  (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中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积极构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全过程服务体系,培育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争取到201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3000家。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初创企业。逐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规模,同时集成争取的国家资金,加大对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力度,每年选择1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遴选一批有上市前景的企业,以资本金注入和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其创新能力建设。抓住国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引导和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促进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五)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至2015年,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达到80家以上,孵化场地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到4500家。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孵化器。完善科技文献、大型仪器设备、软件开发测试、光电子产品开发测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启动建设一批专业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测试平台。引导中介机构在信息、技术、咨询、策划、培训、融资、法律等方面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引导科技资源向产业一线聚集,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一)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加强重大科技成果的跟踪管理,对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给予优先支持。省政府定期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服务湖北建设成绩突出的在鄂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表彰奖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和企业需求对接,与企业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中央在鄂科研院所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鼓励其通过并购重组、成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与我省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科技人员向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科技人员相应的奖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及其利益分配,应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处理,鼓励企业对转化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落实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打通智力资本向物质财富转化通道,探索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权激励等措施,调动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鄂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促进智力资本转化为物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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