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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3、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经费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增加民政事业的投入,建立民政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民政事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保障民政事业正常工作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每年对各地民政事业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建立民政事业经费拨付奖惩机制。

  4、探索民政事业社会参与机制。要积极探索公开采购、以钱养事等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购买民政服务。要进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政服务工作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等相关配套制度,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加入民政工作行列。要大力倡导社会互助理念,完善激励机制,规范民政服务工作志愿者活动。

  (十二)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减灾救灾体系、城乡社区、优抚医院、军供站、革命烈士陵园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民生建设的重要项目列入规划,并通过现行政策许可的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方式,加强民政事业薄弱或重点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促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规划布局不断合理,综合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十三)大力加强民政法制工作

  民政工作法制化是促进民政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有力保证。要加快民政工作立法进程,尽快论证、立项、起草或修订社会救助、退役士兵安置、农村五保供养、殡葬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等民政工作改革发展中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具有湖北特色的有助于民政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要进一步推行民政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民政执法行为。

  (十四)不断加强和充实民政工作队伍

  民政工作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众。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理论学习,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教育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民政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要按照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家庭生活服务和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等领域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引导社会工作队伍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推进民政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管理道路。各级党委、政府要特别重视基层民政机构和民政工作队伍建设。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工作。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设1个岗位、3-6万人的乡镇(街道)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设3个岗位的标准,增设民政公益性服务工作岗位,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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