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切实提高灾害预防和救助能力
1、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和灾情会商机制,规范应急救助工作程序,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灾后24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救助管理体制。加强救灾储备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武汉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扩大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切实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
2、切实加强综合减灾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贯彻“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减灾工作方针,全面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不断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
(六)以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为重点,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1、积极推进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城乡公办福利机构建设步伐,积极探索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供养水平。巩固“福星工程”成果,加大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力度,不断改善配套设施。推进城市公办福利机构建设,到2011年,各市、州、县至少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城市福利院,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5%以上。
2、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支持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床位补贴、运营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闲置土地、场所、设施等,开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实行价格优惠;对新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酌情减免公用设施配套费。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推行养老服务ISO质量体系认证,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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