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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二、紧紧围绕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奋斗目标,努力推进民政工作走在中西部前列

  (四)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做到分类施保,公开透明。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城乡全覆盖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网络,及时将需要保障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强化动态管理,促进保障对象就业与再就业。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相关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互通和共享。

  2、建立健全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开展社会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缓解困难群众的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积极探索简化审批程序、适当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权、发放“消费券”和通过“慈善超市”开展实物救助等办法,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作用。

  3、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各级财政要切实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和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探索实行“一站式结算”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4、健全流动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流动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政府开展无偿救助的基础上,创新救助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流动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口子县(市、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市、区)要建立流动困难人群救助管理机构和独立、规范的救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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