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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冀建办房〔2010〕7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0]26号)精神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冀建房[2010]418号)要求,决定从11月上旬开始,对各市申报的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范围

  各市申报的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

  二、考核验收内容

  依据《河北省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考核标准(试行)》,对各市完成的示范项目从项目情况、房屋整修养护、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情况、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等五方面23项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

  (一)查看资料。主要查看示范项目建成年代、建筑规模、居住人口等基础性资料;查阅改善工作部署情况、政府投入资金拨付证明及市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相关文件或记录;核实各类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实地查看。主要检查房屋整修养护、环境综合整治、配套设施情况、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等情况,抽查楼道卫生、小区各种管线适用情况。随机走访居民对示范项目的意见及建议(不少于3户),作为对改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的参考性材料。

  (三)评分。对照《河北省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考核标准(试行)》进行打分。

  四、需准备的备查资料

  (一)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其它能证明项目规模的资料;

  (二)改善资金拨付证明;

  (三)设区市按要求组织改善项目考核验收的报告等资料;

  (四)保持改善成果的后续管理制度;

  (五)项目环境卫生、绿化、道路等改善前后的对比照片或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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