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03年8月29日市政府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0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0年10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和职业中毒、放射性物质泄漏、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