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3年1月26日市政府令第32号发布 根据2010年10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0年10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
(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八条 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九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