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9日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0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0年10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投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全民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照职权管理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下级人民政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