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10日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
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一)将原第五条第一款中的“60日”修改为“30日”。
(二)将原第七条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原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盗用代码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原第二十三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