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10〕10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市政府和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我市于2009年11月分阶段启动了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已形成全部药品中标(成交)结果,并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为做好下一阶段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自2010年11月30日起全面执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中标(成交)品种。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两年。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等药品外,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中所列的药品品种、价格、配送商等项目进行采购、销售。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通过政府建立的“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210.73.89.66:2010/beijing/),凭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查询中标(成交)药品品种、价格、配送商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开展全品种的网上采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的零差率以外的药品(以通用名划分),通过原零差率药品网上采购用户名、密码,登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采购平台”(网址:http://210.73.64.182/qixielogin/index.html),按照中标(成交)药品目录所列的品种、价格、配送商等项目,采购、销售药品。
四、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健全本单位药品遴选工作制度、规范和程序。委员会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程序,在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范围内,组织遴选本单位使用的药品目录。
(一)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成员包括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时可邀请社会监督员等人员参与。
(二)医疗机构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单位遴选药品目录的标准及遴选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