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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西宁市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

  西宁市自1986年实行房产登记发证制度以来,已累计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约40余万册。在登记发证中,绝大多数房产都能够及时办理了房产证,但也有极少数房产因多种原因长期无法办证,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日益强烈的办证要求与因缺少法定要件而无法办证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为妥善解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中的遗留问题(以下简称遗留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主要遗留问题
  凡2004年6月21日《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实施前,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包括:
  在西宁市房地产业发展初期,因开发建设单位建房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不全、违规超建、不及时办理房屋竣工备案、欠缴税费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办理房产证法定要件的;
  在城市危旧房改造和招商引资中,按当时政策先立项,后补办手续,后因多种原因无法补办的;
  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将已抵押的房屋又出售,抵押权长期不解除(或无法解除),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原房改单位改制破产,使已出售(或已房改)房屋无办理房产证的,均属遗留问题。
  二、解决遗留问题原则
  (一)严格时间界限,规范产权管理。区分不同的历史阶段,凡2004年6月21日《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实施前,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作为遗留问题,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条件,承认历史,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特事特办。《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实施后,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要严格按照该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办证,规范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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