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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八条 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市与相邻州(地)交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和涉及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联合或单独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内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辖区和市辖县内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工业区的名称,由开发区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在征得市、县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市辖区和市辖县新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住宅小区名称,由主管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在工程开工前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县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市辖区和市辖县有偿命名、更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设施、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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