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5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7月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六)小区、花园、城、苑等居民地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坚持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