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行使好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选举任免等各项职权,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淄博”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把立法决策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科学制定立法计划,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立法调研,拓宽民主立法渠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形成具有淄博特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扎实推进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依法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适时审议决定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保
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淄博”的关键。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行政务公开,强化行政应急管理,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切实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