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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泉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上表所列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自来水用电暂按0.3032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4.部队用电统一暂按0.40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0分钱)。

  附件8
  泉州市安平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3000.415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66520.6452     
三、商业用电0.79530.7753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76330.68330.66330.64330.6233  
五、大工业用电 0.58810.56810.54810.52813624
六、农业生产用电0.66460.64460.624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1170.19170.1717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自来水用电暂按0.50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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