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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泉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部队用电统一暂按0.53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0分钱)。
  3.自来水用电暂按0.5612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附件7
  永春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57000.555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70270.6827     
三、商业用电0.87570.8557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74790.69790.67790.65790.6379  
五、大工业用电 0.58250.56250.54250.52253624
其中:化肥生产用电(省补电量) 0.27300.2480  2416
   化肥生产用电(县补电量)  0.3230  2416
六、农业生产用电0.66460.64460.624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1170.1917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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