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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0]22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11.0752

30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园 地

0.3564

36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

0.5759

30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24.3008

30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2267

15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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