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耕 地
| 11.0752
| 30万元/公顷
| 3万元/人
|
园 地
| 0.3564
| 36万元/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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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5759
| 30万元/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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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24.3008
| 30万元/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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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2267
| 15万元/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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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