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固政发〔201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我市中医药事业,现就做好全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包括回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做出积极贡献,但中医药基础设施落后,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特色优势不明显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和制约了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协调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保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把发展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位置,统筹兼顾、整合资源、体制创新,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逐步建立起以中医医院为龙头,以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为枢纽,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中医诊所、中医坐堂医为基础,层次清晰、功能明确、分工合理的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结构更加优化,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得到推广和应用,中医药服务在卫生服务的总量比重明显提高,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市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中医临床创新能力,使其成为全市中医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和临床教学、科研基地。每个县办好一所公立中医医院。积极争取有关项目,用3-5年时间,按国家建设标准完成市、县级中医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备任务。将中医药纳入疾病预防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重大疾病能力。完善中医科室设置,各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置中医科、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医、中西医结合、回医医院,并在规划用地、医疗保险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将门诊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中药配方颗粒等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及服务项目、中药品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分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对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中的中药饮片、院内制剂费用要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支持名中医创办中医诊所,引导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承担社区和农村中医药服务。积极稳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创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2、以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目标,打造1所市级名中医院。鼓励县级中医医院及民营中医医院向中医优势专科(专病)品牌医院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建成2-3个市级“名科”。允许在公立医院执业的中医专科到执业地点以外的社区、农村行医,让基层群众享受到优质中医药服务。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标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筛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基层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加强对农村和社区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指导,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诊疗服务,积极利用当地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村群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