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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六)代收手续费;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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