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泰宁自然遗产展示中心门票价格的批复
(闽价服[2010]112号)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泰宁自然遗产展示中心门票价格的请示》(明价【2009】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泰宁自然遗产展示中心门票价格,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县地质博物苑更名为泰宁自然遗产展示中心,同意其门票价格按照地质博物苑景点门票10元/人次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泰宁世界地质公园部分景点门票价格的批复》(闽价服【2006】501号)中有关地质博物苑景点门票价格同时取消。
二、泰宁自然遗产展示中心不包括蝴蝶馆、4D影视馆,其门票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三、对学生、教师、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门票价格的优惠政策,按《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闽价服[2006]4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