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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2新建加油站的布点原则。新建加油站的布点应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合理布局。现有加油站相对集中的交通要道、城市闹区和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不允许新建加油站。今后,加油站建设重点是新建公路和新建开发区、重点工程和农村的规划布点,对已超布点设置标准的路段和地区,不再新增规划点。加油站之间的间隔距离为:高等级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并与高等级公路生活服务区相配套;县乡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5座;农村网点按合理、方便的原则设置,原则上按照一乡一站进行布局。

  (二)成品油批发业务由获取国家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集中批发,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省内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符合《成品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材料经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企业凭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商务厅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四)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省商务厅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实行年度审查制度,通过年度审查工作,取缔不符合规定条件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及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全面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严格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级政府负责,综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标本兼治的整顿措施,积极开展辖区内的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妥善处理成品油市场整顿中出现的不安定因素。对未按要求取缔、停建、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依法追究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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