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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石公消发〔2010〕157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

  依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条件:

  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作为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配备消防水泵,所选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冬季施工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消防竖管应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竖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消防主干管应按照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火灾首层外墙设置直径80mm的水带消防接口并应有明显的标志;消防竖管应在每层配备直径为65mm的临时消火栓、水带和直径19mm的水枪,临时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扑救火灾的地点。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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