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力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每年“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和“6·25”土地日等宣传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展览地质灾害图片,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入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警觉性、主动性。让群众明白切坡建房崖头垮塌毁房、沟口建房山洪泥石流毁房的危害,自查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提前避险防灾。各地要积极将地灾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党员教育和中小学生课外读物,举办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中小学校长等地灾防治知识专题培训班,加大宣传培训和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防灾宣传教育工作新水平。
九、着力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继续加大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搬迁避让和治理的力度。要把受特大型地质灾害威胁的西宁北山地区、黄南州隆务镇、玉树州结古镇、杂多县萨呼腾镇、祁连县八宝镇、循化县积石镇和海西州德令哈市等七个城镇作为工程治理的重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新农村建设、扶贫调庄、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安居工程、学校建设、土地整理等结合起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努力加大对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的资金投入力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险区内群众施行搬迁避让。对于在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必须提高防护标准,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资金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人员保障。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持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实施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避让、搬迁应急处置工程,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科技创新及科普宣教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并将地方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部分资金,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费用,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省级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有条件的州(地、市)、县(市)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