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要在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州(地、市)、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业务工作。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力度。积极拓宽发布渠道,改进发布方式。要尽快完善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网络,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快速流畅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群众。增加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多种形式的发布,将信息直接发送到州(地、市)、县、乡(镇)、村各级主管领导,充分发挥基层群测群防员的作用。
六、全面施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预防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重要手段。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地质灾害治理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内的违章建筑,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拆除,禁止私搭乱建。
七、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性工作。一是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高防灾工作在社会的影响,解决地质灾害治理和应急等经费问题,避免和减轻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二是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全省重点县(市)的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力度,查明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并对其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为减灾防灾和制定区域防灾规划提供基础地质依据,提高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三是开展全省活断层分布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编制工作。地震部门要整合国内外在青海的各项地震地质科研成果,充分考虑局部场地条件对地震破坏作用的影响,给出活断层危害范围空间分布图和防灾对策。在城市规划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程,分区分段给出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地震灾害防御对策。四是建立青海省地质灾害监测及防治信息系统。测绘部门要以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以及州(市、地)、县级相关部门数据资料和已有的应急系统为基础,利用现有网络、多媒体技术、3S技术以及数据库等技术,实现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分析评价、防治预案生成,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提高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