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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防灾责任、制度、措施的督促检查,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对辖区隐患点的防灾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细化到人,确保每个环节上、每个岗位上有人抓有人管。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城镇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水利(电)、公路、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主管地点(带)及重大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和治理等防治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极端天气引发尾矿垮坝和废渣泥石流等生产安全事故。

  三、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一要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气象、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现状,于每年5月前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二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排(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汛前巡查、汛中检查、汛后复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制定防范措施。三要切实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到有险即报,有灾速报和及时开展应急调查。

  四、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积极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和乡镇国土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建设,重点地区县(市)进一步建设组织严密、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监测有效、预警及时、群众广泛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努力增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对基层国土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的基本技能培训,尽快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要组织国土、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统一部署,整合山洪监测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基层气象信息员,共建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要挑选素质较高的人员,作为山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负责人和监测员。加强群测群防网络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凡有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更新,并予以公布,确保更新后的人员到岗、到位、到点。对群测群防员在值班期间要给予适当补助,提高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取得切实成效,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群测群防员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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