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0〕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我省地处青藏高原,现代地质构造活动强烈,山丘多,平原少,适宜人居地范围狭窄。省会西宁市和部分州、县政府所在的重要城镇和东部农村人口聚集区,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的地质灾害,具有分布广、多发群发和致灾后果特别严重的特点。据2000年-2008年完成的全省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统计,43个县(市、行委)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016处。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隐患跟踪排(巡)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区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重要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防灾工作机构人员不足、技术支撑十分薄弱、防治经费匮乏等原因,防灾减灾工作还远远达不到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分布及危害情况,将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一部署,层层落实”、“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避治结合”的防治工作总要求,通过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对确实难以落实责任主体的,要落实到当地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要以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和畏难情绪,发现险情隐患必须严防死守,一有险情必须迅速组织撤离。做到“宁可十防九空,不可一次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