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受理登记和审查程序。实行受理审批制度。审查单位收到备案件后,要对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登记,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正式受理。在实质内容审查过程中,对有问题的文件,要与发文单位进行沟通,提出处理意见。确定的问题和提出处理意见要经主管领导同意方能向发文单位反馈。上述受理和审查程序要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表(见附件6)”。
3、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每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束后,都要单独形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审查工作表,与备案单位协商、沟通的书面文件,责令纠正、自行纠正或撤销的文书、文件以及改正后的文件等。
4、年终报备单位必须填写“××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表”(表7、8)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应当从本年度起,每年第四季度对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1、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3、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4、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要予以修改;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应当将“拟废止”或“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后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严格统计通报制度
我办不定期地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有件不备的单位,我们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另:收到文件请电话报送本单位主管规范性文件的主管领导、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