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青府法[2010]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法制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法制的重要日常工作,对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义重大。通过近几年来的备案工作来看,我省各部门、各地区基本上能够及时报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个别单位和地区有件不备、迟备漏备,甚至不报以及备案程序不规范等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就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件必备,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1、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和意见等文件均属规范性文件。
2、明确备案责任机构、责任人,严格遵守备案时限。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法制机构或办事机构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负责备案的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备案,严禁迟备、漏备。超过30日的,我办将进行通报。
3、规范备案形式,统一报备格式(备案报告、正文、起草说明)(详见附件1、2、3、4)。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4、启动电子备案。2010年10月1日以后,省政府将全面采用网络电子备案方式,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受理纸质备案。使用电子备案的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的电子版本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http://www.qhfzb.gov.cn/)文件上传后,要立即与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处确认签收情况,备案时间以法制办备案审查处确认签收为准。
二、有备必审,完善审查程序,建立审查档案
1、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台帐。台帐基本内容包括备案单位、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案时间、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情况、文件份数、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