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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环境秩序百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成立各街道(乡镇)专项执法小组。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城管执法、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参加。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百日整治行动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市教委。配合开展校园周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建立与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
  (三)市民委。做好整治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协调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区县公安分局加强执法保障,及时有效处理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对违法行为幕后组织、涉黑涉恶团伙开展打击;会同城管执法等部门对长途客运站等重点区域的违规售卖、散发小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严惩;对于改装机动车售货、马车畜力车售货、无牌照摩的、改装摩的上路行驶等问题,从道路安全角度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五)市民政局。对流浪乞讨人员和从事扰序行为的未成年人员实施救助。
  (六)市人力社保局。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卡》,定期发布就业信息,引导其从事正当职业。
  (七)市市政市容委。指导区县市政市容部门配合开展百日整治行动,加大对小广告等清理力度,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拓宽发布渠道。
  (八)市商务委。指导区县政府建立露天大排档规划审批机制,做好商业网点和市场的规划布局工作,指导区县政府补建一些便民服务站,按照就近原则,新建一批便民服务点,解决“微循环”问题。
  (九)市卫生局。负责对大排档食品卫生进行监管,查处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
  (十)市工商局。协同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依托门店进行店外经营、非法经营大排档、非法印制小广告等行为,开设一批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的市场和便民摊点。
  (十一)市旅游局和市公园管理中心。配合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主要旅游景区和公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来京旅游人员提供良好服务,在星级以下旅馆设置正规一日游服务点。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百日整治行动提供法律支持。
  (十三)市药监局。对收售药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百日整治行动,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区县城管大队和分局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十五)市文化执法总队。配合公安、城管执法部门查处销售盗版光盘等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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