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把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作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关键环节,通过创新政策体制,着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安居、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户籍等突出问题,逐步使进城落户的农民真正成为市民,与市民享有平等权益。加快推进户籍改革,原则上县城以下中小城市要全部放开户籍限制,中等以上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条件放开。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市居民的,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允许一定期限内保留农村社保。鼓励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十一)优化行政区划管理。根据各地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适当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逐步将单一城区省辖市市区近郊的县(市)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逐步解决市县同城、一市一区问题。将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较快、小城镇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符合设镇标准的乡改设为建制镇。县(市)政府驻地乡镇、城市近郊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情况改设街道办事处。积极稳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赋予人口规模较大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中心镇或特大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行政区管辖范围严密套合。
(十二)多渠道筹集城镇化发展资金。加大财政对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城镇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收入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支出后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参与分成的涉及城镇建设的各项收费、基金收入,全额返还各省辖市、县(市),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各省辖市、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支持各地注入优质资产、经营开发城市资产,提高融资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发行信托计划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按照“先期出资、收益分享、依法办理”的原则,探索开发商投资土地一级市场、先期参与城镇土地开发等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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