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贵阳市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投资审批管理权限。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对贵阳市下放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1.贵阳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省审批的项目、中央在黔和省属部门(单位)投资的项目、需要使用国家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和跨市(州、地)的项目外,一律下放由贵阳市审批。
2.贵阳市范围内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应由地方核准的,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省核准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能源类项目和由地方核准的社会事业项目中省属项目外,一律下放由贵阳市核准。
3.贵阳市范围内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应由省备案的,除中央管理企业和省管企业投资的项目、其他企业估算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能源类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的项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和跨市(州、地)的项目外,一律下放由贵阳市备案。
4.除国家限制类和跨市(州、地)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外,省级权限内技改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一律下放贵阳市。
5.贵阳市范围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购及外商企业再投资核准权限下放贵阳市,由贵阳市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6.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权,下放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权限,一律下放贵阳市。
(二)关于财政税收管理权限及事项。
1.中国移动通信贵州有限公司等13户目前由贵阳市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中央规定,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缴库级次应为省级金库,属省级财力收入。为支持贵阳市加快发展,从2010年起,将2009年的基数部分返还贵阳市,增量部分由省、市财政按6∶4比例分成。此项政策执行至2014年,以后视情况再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