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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对需要核查的信息内容涉及萧山区、余杭区或各县(市)的,由市民政部门分送市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协查。市有关责任部门应通过涉及地的对口职能部门配合协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并将协查情况证明发送市民政部门。
  对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所提供的信息协查服务,由政府委托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信息协查服务费,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
  六、工作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需要,落实必需的人员、经费、场地和设备。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杭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中各相关信息的交换、更新及维护工作,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
  (三)市金融办负责联系协调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金融管理部门,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资金保障,指导、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经费的落实拨付工作;
  (五)市人事局(编委办)负责指导、督促区相关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
  (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的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家庭成员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及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七)市房管局负责提供家庭住房状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八)杭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九)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证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一)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十二)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拟订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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