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予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1.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3.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的;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被查证有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的。
有本条第3项、第4项情形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5年内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资格,并依照本办法中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将取消信息记入家庭和个人诚信信息系统。
(七)出具认定证明。
1.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需要,分别出具《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或《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特定凭证,有效期为12个月。《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是城市居民家庭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前置依据,有效期为3个月。城市居民家庭须凭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按照住房保障政策或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
2.针对我市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低收入家庭的发展趋势,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非低收入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区民政部门在接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委托核定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收入核定,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五、核查机制
为确保信息利用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市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充实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内容。
(一)区民政部门在信息核查工作中,对需要核查而信息核查系统中尚未提供的相关信息内容,应提请市民政部门分送协查。
(二)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区民政部门提请协查的相关信息内容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梳理后分送市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协查。
(三)市有关责任部门在收到市民政部门需协查的信息内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并将协查情况证明发送市民政部门。
(四)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市有关责任部门出具的协查情况证明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