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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社区居(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对在公示阶段经查证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社区居(村)委会应取消其申请受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核查材料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提供不齐全的;
  2.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3.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4.将住房空置、出租或者借与他人居住的;
  5.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6.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
  7.在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未满12个月,以及在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实际居住未满6个月的;
  8.非因户籍不能迁移原因造成家庭或家庭成员人户分离的;
  9.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或者无证照经营的;
  10.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尚未参保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尚未就业的;
  12.申请当月前5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13.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四)申请审核。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认定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工作中,对社区居(村)委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应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比对。
  (五)申请认定。
  1.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区民政部门在家庭收入审核认定工作中,应在书面材料审查的基础上,通过低收入家庭信息核查系统,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并根据信息核查比对结果作出审核认定意见。
  3.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在民政网上进行公示,并由社区居(村)委会在社区(村)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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