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7.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证;
8.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含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9.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10.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因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应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
11.法定劳动年龄内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市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建议病休治疗(不少于6个月)的意见证明;
12.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
13.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籍的配偶,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及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14.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5.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明以及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16.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二)申请受理。
1.社区居(村)委会根据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在受理申请前,社区居(村)委会应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初审确认申请家庭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按规定如实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上签名后正式受理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填写《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受理登记表》。同时,社区居(村)委会应在社区(村)范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有条件的社区(村)还可以通过社区(村)网站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监督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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