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4.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
6.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
7.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8.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费;
9.高温清凉补助费;
10.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11.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1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3.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4.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6.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7.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支出扣除。家庭成员缴纳的下列项目支出,根据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
1.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业者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其个人按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如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应按缴费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收入核定。家庭成员所取得的货币收入,按下列规定计算核定并依照第(三)条规定扣除有关费用支出后计入家庭收入:
1.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工资、薪金、业绩提成、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住房公积金等)计算;
2.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离退休金计算;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5.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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