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并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接口。具体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武器、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
(二)传染性菌种、毒种实验、保藏单位的重要部位;
(三)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五)金库,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电信、邮政、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加油站、成品油仓库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八)机场、港口、火车站、大型汽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城市出入卡口、路口、轻轨、隧道,大型桥梁、城市地下人行通道的重要部位;
(九)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十)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十一)公共体育比赛场馆、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停车场、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二)客轮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三)影响城市安全的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其他场所或者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