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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苏劳人仲委[2010]4号)


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1995]54号)第十八条和《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106号)第七条之规定,现将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省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人事关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五、在南京地区(不含高淳县、溧水县)的部属企业及省属部分重点行业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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