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执业注册。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申请;
(二)营业执照及企事业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继续教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土地评估机构组织章程;
(五)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在土地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核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于工商登记变更后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土地评估机构,须先经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对其能力、信誉、执业情况等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外地土地评估机构在本市从事土地估价业务,须先到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在本市有固定人员和办公地点的,按本市评估机构进行管理;无固定人员和办公地点的,按项目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每年度组织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公布年审结果。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不予年审或撤销其注册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的;
(四)土地评估机构歇业超过一年或终止营业的。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年审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