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0〕4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土地评估机构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土地评估机构可以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土地估价规程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
(四)按委托协议的要求提供土地估价服务,并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
(五)对管理部门及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
(六)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土地评估行业主管部门。
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立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不少于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至少有1 人从事地价评估工作3年以上;
(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企业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须具备土地估价师等相关评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