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继续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按照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的规定,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推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搞所谓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规定,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形式标价销售。明码标价表须注明楼幢号及一房一价信息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各区县物价、房管、工商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商品房价格监管政策;对辖区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