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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区出租汽车加收燃气附加费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区出租汽车加收燃气附加费的通知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陕价发电〔2010〕211号),从2010年10月20日起,现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2.65元/立方米调整为3.55元/立方米。
为弥补出租汽车经营因天然气价格上调带来的成本增资,参照外地做法,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0月20日起,市区出租汽车每乘次加收1元燃气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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