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排事前宣传。实行重大价格决策事前宣传引导制度,对决策的法律依据、社会背景、政策调整的原因等内容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宣传、公告,或举行新闻发布会,收集反馈社会反响,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
3.广泛征求意见。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主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察勘、走访群众、抽样调查、民意测验、媒体公示、召开价格听证会、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座谈、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市场相关价格动态及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态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复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质疑,并主动征求维稳、信访等部门的意见,对评估事项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编制评估报告。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收集掌握到的数据资料,对照六个方面的评估内容,逐项进行分析研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强的评估事项,还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或听证。在综合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科学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提出风险等级划分意见(无风险、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很大)和评估结论,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对群众欢迎、条件成熟、无稳定风险或经采取措施可以化解风险的,作出“可以实施”的结论;对群众或相关利益方有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且一时难以化解的,做出“暂缓实施”的结论,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对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较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可做出“不予实施”的结论。
评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重大价格决策概况,评估机构及人员组成,评估过程与评估内容,各方面意见的采集、采纳情况,综合分析论证情况,风险等级划分意见,评估结论,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与应急预案等。
5.落实维稳措施。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实施”的价格决策,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报批,经决策机关同意出台后,要将该决策项目的通知决定、批复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对于评估结论为“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而上级要求出台的决策项目,必须在该决策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同时,将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一并报同级维稳部门审批,并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同时,要严格落实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断完善并落实应急预案,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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