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原医院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被评审的医院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
受理复核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评审机构实施。复核评审结论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复核评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医院,给予1年的整改期。1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审。重新评审结论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等评审直至降级评审。
第二十八条 周期性等级评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五章 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取得医院等级证书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评审机构对其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反馈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不定期重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医院,内容包括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和被检查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整改时限等。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医院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要对医院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认为需要对医院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由评审机构统一留存、分析,供下一个周期的等级评审使用,在总分中以30-50%的比例体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综合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医院综合评审公正、公平,维护医院综合评审结论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