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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在等级评审实施前按评审所需专业从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等级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需要分为材料评审专家组和现场评审专家组。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

  评审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等级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医院存在一项必备标准未通过者,经核实后终止评审,评审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被评审医院整改,医院延迟至下一年方可再次申请评审;存在两项以上必备标准未通过者,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被评审医院整改,医院延迟至下一周期方可再次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在材料评审结束后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现场评审前三天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为期2~3天,采取院长汇报、实地调查、患者追踪、系统追踪、资料与病案检查、专业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人员访谈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对被评审医院的评分数据进行汇总,结合评分数据与各位评审专家的工作小结撰写评审报告,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评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评审概况及总体评价;

  (二) 评审各项指标得分及总分;

  (三) 被评审医院在管理及服务中的亮点;

  (四) 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 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评审机构上报的评审工作报告进行审定,形成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论为合格且通过公示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医院等级证书,并授予医院等级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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