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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一) 具备副高(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技术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 有三年以上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有关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 组织性、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敬业和合作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院综合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候选成员应当经培训、考核,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发放聘书。专家库成员聘用期和评审周期一致。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按照统一安排接受培训指导、参与医院综合评审及其他与医院综合评审相关的工作。

  专家库成员参加评审工作必须认真、客观、公正、廉洁,恪守评审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医院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聘任:

  (一)不按要求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二) 不按要求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三) 违反评审有关工作纪律;

  (四) 1年内受邀出席率在80%以下;

  (五)发生二级以上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医疗事故;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四章 周期性等级评审

  第十四条 周期性等级评审以等级评审标准为评审依据,包括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两个环节。

  周期性等级评审标准分必备标准、准入标准、基本标准和技术标准四部分。

  第十五条 医院应按照评审工作的统一安排,向相应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海市医院等级评审申报书》。《上海市医院等级评审申报书》经审核同意后,医院将有关评审材料报至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在收到申报医院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不全者,限定20个工作日内补交,未及时补交材料的医院自动延期至下一年度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在申报材料收集完全后,向申报医院下发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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