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医院综合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等级评审是对医院的功能定位、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运行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医院等级的专业技术性活动,以5年为一周期。
不定期重点检查是通过日常监督管理、质量控制检查、精神文明检查等形式,围绕周期性等级评审的核心内容等方面对医院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性技术活动,每年至少实施一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 组织和领导医院综合评审工作,决定与综合评审有关的重大事项;
(二) 建立医院综合评审工作体系;
(三) 组建、审定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
(四) 制定、发布综合评审计划;
(五) 审定医院综合评审结论,发放医院等级证书和匾牌。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要求组织制定本市医院周期性等级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上海市医院协会受市级委员会委托,组建评价(评审)中心,负责医院综合评审的具体实施,承担拟定评审标准与实施细则、拟定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候选人名单、开展医院综合评审的有关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等职责。区级委员会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医院综合评审的具体实施。
负责具体实施医院综合评审工作的机构或单位统称为评审机构。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以上医院的综合评审,并根据需要可委托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二级医院的综合评审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一级医院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三章 医院综合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综合评审的需要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涵盖管理、医疗、护理、医技等专业。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