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院、上海市医院协会: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0年14次局务会会议同意,现下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医院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院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院科学发展,加强内涵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
第三条 医院综合评审坚持以“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循序渐进、动态管理”为原则,以“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为方针,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为核心,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准则。
第四条 本市医院等级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设定。